南方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
談申論行政公文寫作--批復
是具有指示性、決定性的公文,是上級領導機關針對下級機關單位報送的請示,就其中的問題表明意見,答復提出請示的下級機關
1.引語。即批復的開頭,一般先引下級來文(請示)的發(fā)文字號,以及來文的標題或文件的事由,來文的日期,使受文單位閱后明確批復的針對性。
引語一般有這樣幾種寫法:“你局×月×日××〔××××〕×號《關于……的請示》收悉”、“你市××〔××××〕×號收悉”、“你單位××號文收悉”等。寫引語較規(guī)范的要求是寫明發(fā)文字號和標題。
2.主體。引語之后,即正文的主體部分。這是批復的核心內容。批復中的指示、決定、意見、要求等,都寫在這一部分。一般有兩種寫法:(1)簡明扼要的批復。主要是提出原則性的意見,不作具體的指示。 (2)較為具體的批復。對請示的具體事項,要表示其明確的態(tài)度。如果同意請示的內容,則在表示同意之后,再進一步闡明之所以同意的理由,以及如何執(zhí)行等指示性的意見。如果不同意請示的事項,那么在表示不同意之后,還要說明理由,進行必要解釋。如果批復的意見不成熟,亦可寫上“將另行研究”字樣。
3.結語。結尾語常用“此復”、“特此批復”,可寫在正文后面,也可單獨占一行,后面加句號。也可視行文需要,不加結尾語,自然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