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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模擬題四
本文轉載自:〖無〗    發(fā)表時間:〖2009-11-07〗   本文作者:考試研究中心   瀏覽次數(shù):1272
 

南方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

201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模擬題四

 

 一、注意事項

  1. 本試卷由閱讀資料與作答要求兩部分構成??荚嚂r限為150分鐘。其中閱讀資料參考時限為40分鐘,作答參考時限為110分鐘。

  2. 監(jiān)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請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題卡上的準考證號用2B鉛筆填涂,答題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作答。

 二、給定材料

  1.2006428日,《光明日報》載文:“不良的社會風氣,負載著顛倒的價值觀念,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一定的負面導向作用?,F(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的一些是非善惡美丑混淆的現(xiàn)象,有許多就是這種不良風氣所致。所以,在榮辱觀道德觀價值觀上要做到‘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必須對現(xiàn)實存在的各種社會風氣采取旗幟鮮明的態(tài)度。既要堅持強大的正確輿論導向,又要有機制和體制層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會風氣。”

  2.2006411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欄目播出的“時空調查:誰來做證”欄目中講了幾個故事:主人公有的貼告示,有的舉牌子,更有的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尋找證人。只有找到了證人才有可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為親人討還公道。他們做出這些舉動,可見尋找證人多么困難。尋找證人難,找到了讓他們出庭作證更難。有這樣一個數(shù)字——10%,據(jù)統(tǒng)計,目前我國各類訴訟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平均不超過10%,證人不肯出庭作證,案件的是非就很難分清,當事人欲哭無淚,法官也愛莫能助。

  3.哈爾濱一男子駕一輛跑車在居民區(qū)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嚇周圍的群眾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屬在尋找目擊證人的過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證。具體情況是這樣的:家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育英小區(qū)的83歲老人謝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規(guī)律,每天都在小區(qū)散步。家人和鄰居沒想到他會慘死在家門口。謝杰女兒謝曉芳說,曾有群眾私下向其介紹過事發(fā)經(jīng)過:224日吃過晚飯,謝杰像往常一樣在小區(qū)里散步。當他走到一火鍋店附近時,被一輛調頭的黃色跑車撞上,老人當時就趴在車的發(fā)動機蓋子上。此時,跑車不知為何突然加速,推著老人沖到路邊的墻上才停下來。見有不少人來圍觀,肇事司機下車看了看,并威脅說:“誰也別瞎說,誰說了就整死誰!”隨后駕車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現(xiàn)場,將跑車遺落的保險杠、漆片等證物帶走,并再次威脅大家不許亂說。謝曉芳說,由于遭到恐嚇,圍觀者都站在一邊,不僅沒人敢上前搶救謝杰,更沒人敢給謝家報信。待120趕到現(xiàn)場時,謝杰已經(jīng)死亡。

  4.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泵献訉α夯萃跽f:“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薄赌?jīng)》說:“義,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發(fā)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之利”。漢代董仲舒重義輕利,認為“利以養(yǎng)其身,義以養(yǎng)其心”?!稘h書•董仲舒?zhèn)鳌罚骸胺蛉嗜苏撸湔x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背填椪f:“大凡出義則入利。出利則入義,天下之事,唯義利而已?!敝祆湔f:“義利之說,乃儒者第一義?!鼻宄醯念佋鞔_提出了義利統(tǒng)一的辯證觀點,他說:“正論便謀利,明道便計功,是欲速,是助長;全不謀利計功,是空寂,是腐儒?!?SPAN lang=EN-US>

  5.2006425日,《光明日報》發(fā)表了一篇名為《惻隱之心,人應有之》的文章。所謂惻隱之心,亦即對弱者的同情、憐憫與關懷。而是否同情、憐憫、關懷弱者,直接關系到人的尊嚴的捍衛(wèi),人對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簡言之,關系到以人為本道德信念的貫徹落實。關懷弱者也是關懷我們自己。人類乃是一個共同體,人與人之間在利益上休戚與共。一個社會如果不能對弱者給予應有的關懷,反而漠視弱者的訴求,損害弱者的利益,勢必引起諸多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的秩序與和諧,甚至導致劇烈的社會沖突與震蕩。而在這種惡劣的生存環(huán)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會受到危害。由是觀之,關懷弱者就不僅是一種道義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現(xiàn)了。

  6.331日晚10時前后,在廈門市體育東村公交車站,女士帶女兒過馬路時,被一輛小車撞傷,左腳三處骨折,司機當場駕車逃逸,女士目前正苦等目擊證人能提供線索,讓交警盡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30日,在于洪區(qū)丁香湖畔,山東民工韓磊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時他只有17歲。但令人氣憤的是,時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沒有站出來給韓家一個說法。日前,在文化路街頭,里三層外三層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圍觀一場斗毆——一名男子被多人毆打。當民警接到報警趕到時,打人者則迅速停手,混進了圍觀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現(xiàn)場一人參與了毆打時,該人矢口否認,稱自己只是看熱鬧的。于是民警便詢問圍觀者,這個人是不是參與了毆打??蓡柫硕鄠€人,均稱自己不知道——“我跑過來看時已經(jīng)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誰打的?!薄皼]看著,我剛路過這里?!弊罱K,此案由于證據(jù)不足,而無法認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說謊?

  7.公平正義既是衡量美好社會的一個標準,也是人們評價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們黨執(zhí)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妥善協(xié)調各方利益關系,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大力促進社會公平,切實維護社會正義,使公平與正義成為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豐碩成果。如資助特困生上大學、資助特困單親家庭、公推黨政干部、實施十項民心工程、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維護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在我市城鄉(xiāng)之間、階層之間,在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現(xiàn)了一些發(fā)展中的問題,如貧富差距、城鄉(xiāng)差距等。因此,深入認識和分析當前利益結構和利益關系的發(fā)展變化,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的協(xié)調,利益訴求得到統(tǒng)籌兼顧,已經(jīng)成為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8.李老板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先生經(jīng)常為李老板供貨。每次供貨時,李老板并不馬上就付給先生貨款,而是積累到一定金額后,再一起結賬。先生每次供貨時,李老板的會計均給他一張入庫單,貨款付完后,先生再把入庫單還給李老板。一切看起來合情合理,沒想到卻出現(xiàn)了問題。不知不覺中,李老板已經(jīng)押了先生10萬元的貨款。去年2月,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貨款結清,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來:“沒有那么多錢,今天我先給你結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給了先生5萬元的貨款,先生寫了收據(jù)后,還回了5萬元的入庫單。過了一個月,先生拿著另外的5萬元入庫單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這5萬元貨款付了,但李老板卻說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話來:“上次5萬塊錢我不都給你了嗎?你怎么還跟我要?”原來,李老板歪曲事實,竟稱他只欠先生5萬元的貨款,一個月前還的就是這筆錢!無奈,先生只好與他打起官司來。在法庭上,先生拿出了入庫單及有關“收到5萬元貨款”的收據(jù),可李老板愣說這5萬元就是付給先生手中5萬元入庫單的貨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難。其實,除了李老板與先生外,還有一個人清楚事情的經(jīng)過,那就是李老板的會計。先生及代理律師多次肯求會計能出庭作證,但雖然她已經(jīng)辭職,卻仍不愿為先生作證,原因很簡單,怕遭到報復。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義務是在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中產(chǎn)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個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道德義務是指一定社會關系中個人應對社會或他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它同時表明一定社會或階級、集團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要求;是個人在實踐道德原則和規(guī)范時所產(chǎn)生的一種強烈的責任心。隨著社會關系的發(fā)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范圍也在不斷的變化和發(fā)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范疇。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各個階級、集團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道德義務的多樣性。在人類的道德生活中,道德義務的要求既表現(xiàn)在人們相互間的各種關系中,也表現(xiàn)在個人對階級或團體的關系中。所以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道德關系,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客觀上都必然要求每個人履行他對社會、國家和他人所負責的道德責任。對社會每個成員來講,在一般情況下,主觀上都要認真地選擇自己行為的動機,考慮行為的后果。

  10.孔子說:“見義不為,無勇也?!绷x,宜也,就是指應該做的事??鬃舆@句話的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要“見義勇為”。中國文化很重視這個義字,認為這是人與禽獸相區(qū)別的根本之處。禽獸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沒有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的生活則除了物質的、自然的生活之外還有社會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個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生的追求應該是“義以為上”,把道義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惡的判別,都要以道義為準繩;遇到合于道義,應該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見義勇為。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沒有了這一點,就把人降低到禽獸的境地了。中國人常罵人是衣冠禽獸、不是人,正是反映了這種認識。

  11.根據(jù)馬克思的唯物辯證主義關于意識的起源和本質的原理(物質第一,意識第二),我們也不難發(fā)現(xiàn),作為“意識第二”的“正義感”是不能缺乏“物質第一”的有關實質性的物質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陣的。證人除承擔作證義務外,應當享有主要是證人費用請求權,也稱經(jīng)濟補償權利。證人因出庭作證必然要影響自己的勞動收入,并因為出庭而花費相應費用,如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條第3項規(guī)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沒有規(guī)定證人合理費用的范圍和計算問題,更沒有規(guī)定由誰來行使,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理論界雖然認為應該賦予證人經(jīng)濟補償權,但立法中至今仍沒有明確確立。市場經(jīng)濟的潮流普及了人們商品意識、經(jīng)濟意識,也同時伴隨著傳統(tǒng)道德觀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為市場主體的“經(jīng)濟人”,以經(jīng)濟尺度來衡量自己行為是一個必然趨勢,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證人作證和拒絕出庭作證行為的選擇,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如:證人如果選擇作證,可能因社會正義的伸張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時證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險及經(jīng)濟利益的損失,還有對原有人際關系的破壞。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證人拒絕作證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選擇。

  12.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證人作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感覺,有極豐富的心理。有的害怕作證會受到威脅或人身報復;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少惹麻煩”;有的怕耽誤時間;有的因與犯罪人有較親密關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證;有的被金錢收買或其他利益所誘惑而拒證;有的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機報復;有的證人目擊有傷風化的犯罪行為,羞于啟齒;有的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況;有的證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證有失面子。上列中,證人對可能受到的威脅顧慮最大,許多人對現(xiàn)實生活中證人作證遭到報復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險。事實上我國每年發(fā)生殘害證人及其家屬的案件并不少見,但能及時對加害者進行懲治的事例又廖廖無幾,對殘害證人的現(xiàn)象懲治不力還會產(chǎn)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發(fā)生了這類事又沒有受到懲罰,消息很快會傳開,其他案件的證人就會拒絕作證。

  13.在綿延數(shù)千年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統(tǒng)地位,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tǒng)文化雖然存在許多優(yōu)秀的東西,但也遺留下大量落后消極的文化內容。如:傳統(tǒng)文化中的封建意識、中庸之道、隱忍退讓,這些觀念必然使人賤訟、恥訟,認為涉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xiàn)。還有“和合文化”為底蘊的社會論理要求,人們以合為貴、息事寧人、祈求相安無事,進而在訴訟中形成拒證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認為出庭“過堂問審”是不光彩的事情。中國乃是一個高度熟人化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交往中,人際關系、人情關系無疑占有重要份量。實際上每個人都身不由己地處在一個人際關系的網(wǎng)中,被告人與證人之間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們不愿冒險地去破壞這張網(wǎng),甚至有的還可能在被告“遇難”之時施以援手。另外,人們享有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則應承擔責任。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作為一個完整法律規(guī)范的必備要素,因為“如果沒有規(guī)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會有任何法律的義務”,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責任。因此,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應當與其作證享有的權利聯(lián)系在一起,而作證義務的履行又應當與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聯(lián)系在一起。然而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對證人權利的規(guī)定不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規(guī)定失衡。

 

14.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均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除了這些單獨立法外,不少國家的訴訟法都有關于證人保護的規(guī)定。除了這些國家法律和公約之外,不少國家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劃,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從世界上一些法制較健全的國家來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就是那些應出庭但不愿意出的人,法院可以發(fā)布強制出庭令,命令你必須出庭作證。如果你還不出,那么法庭就可以因此判你藐視法庭罪,或者是妨礙司法罪,這是非常厲害的。

  15.1993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委聯(lián)合發(fā)起成立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宗旨在于表彰見義勇為的英雄,募集了見義勇為基金,發(fā)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1996年起,基金會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中犧牲及傷殘人員的困難家庭實施補助。2000年,基金會啟動“扶困助學”工程,為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fā)送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的子女們讀書,給他們發(fā)放助學金。

  16.2005621日,《中國青年報》載文: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48月實行證人保護制度,這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尚屬首創(chuàng)。該院在全院實施《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將保護分為3個階段,即偵查中的保護、起訴中保護和起訴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jīng)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chǎn)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并列入保護范圍。寶安區(qū)檢察院成立專門的證人保護專題研究小組。小組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只是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沒有規(guī)定任何具體可行的保護措施,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特別是當證人申請保護時,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采取切實有效的手段,這是證人拒絕作證的法律因素。證人拒絕作證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偵破帶來重重的困難,只有可行的證人保護措施,才能提高自偵案件的偵破率。該研究小組認為,現(xiàn)有證人保護制度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沒有及時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使證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家人遭到打擊報復;由于沒有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證人的姓名、身份,使證人受到歧視;由于沒有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使證人因作證而影響工作和人事關系;由于證人未能享有客觀作證的條件,使證人在作證時受到各方面的干擾等等。研究小組認為,保護不及時,發(fā)生實際侵害時司法機關才介入,證人有被打擊報復的危險,這使得保護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擬定工作條例時,寶安區(qū)檢察院重點研究了由事后被動保護向事前預防保護轉變的問題。

  17.2001年,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原公務員李文娟,實名舉報該局人為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guī)行為后,不僅被兩次辭退工作,而且還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及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063月,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報道后,李全家受到全天24小監(jiān)視。國家稅務總局稽查組調查后認為:李掌握的五項問題中有兩項屬實,其他三項部分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與舉報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稅的問題是企業(yè)延緩征收,屬于違規(guī)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要求遼寧省國稅局應督促鞍山市國稅局做好舉報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護好舉報人;同時責令舉報人所在單位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但是,實際情況是,就在李文娟舉報了鞍山市國稅局的問題之后,她的命運發(fā)生了一連串的變化,她被兩次辭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

  18.舉報既有實名舉報又有匿名舉報。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相比雖有直接接觸舉報人獲取線索的優(yōu)點,但不代表實名舉報的線索就比匿名舉報的線索有價值。而查辦腐敗案件,最關鍵的是判斷線索有無偵查價值,若僅以是否實名舉報來決定線索處理的先后,顯然過于武斷,將會導致打擊不力。要重視對一切舉報材料真?zhèn)握鐒e,一些匿名舉報,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應予以足夠重視。對于實名舉報,更要充分考量舉報人相對于被舉報人而言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實名舉報將給舉報人帶來無法預料的風險,國家必須為實名舉報人的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議盡快通過完善立法,實現(xiàn)對實名舉報人的弱勢補強,更好地實現(xiàn)全社會的公平正義。

  19.“親愛的戰(zhàn)友/請你拉住我的手/不要松開/我是那樣的孤單無助……”200891日,一篇《刑警隊長逃亡日記》的帖子迅速火遍網(wǎng)絡。盡管帖中的內容還有待媒體調查的進一步證實,但帖中的詩句所透露出的辛酸與無奈,卻迅速獲得網(wǎng)民的普遍認同。

  舉報人的尷尬處境,近幾年來于公共媒體上的個案披露可謂層出不窮。未必知悉此帖真相的網(wǎng)民大抵也是“習慣成自然”了。

  刑警隊長的逃亡日記還待確認,肖某的亡命天涯卻是已證事實。200893日的《中國青年報》援引肖的話說,“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決不會再做這樣的蠢事,可惜世上沒有后悔藥啊!”肖某口中的“蠢事”正是為一起刑事案件作證。在履行了一個公民的義務之后,報復也隨之而來。肖一家不得不東躲西藏,四處流亡。

  舉報人/證人紛紛亡命天涯,是中國現(xiàn)行司法環(huán)境下一道怪異的風景線。舉報人/證人保護也仿佛成了各種司法潛規(guī)則纏繞之下的一個難解的結。近十余年來,加強舉報人/證人人身保護和財產(chǎn)保護的各種呼聲不絕于耳,甚至各類受理舉報單位也身列呼吁的陣營,但原則性強調終究代替不了具體的制度建設。在媒體年復一年的關注之下,在有關部門年復一年的發(fā)文、表態(tài)之下,在看似已成為社會共識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之下,舉報人/證人保護仍然是一個結。

  有人說我們在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上并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規(guī)定了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將受到懲處。且不談這些條款的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差、適用范圍又窄,單從“懲處對舉報人/證人的打擊報復行為”上看,這僅僅是對舉報人/證人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濟,或者說是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怎能稱之為“保護”?舉報人/證人所期待的保護,正是要免受這種侵害,而不是在打擊報復已經(jīng)發(fā)生之后,國家再來將這些打擊報復者繩之以法。很多傷害對舉報人/證人而言,是無法補償,也是無法救濟的。

  正是基于立法的種種現(xiàn)狀,在近年來的“兩會”上,有關制定《舉報人保護法》和《證人保護法》的提案或議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關切。遺憾的是,這些議案的最終結局均如“泥牛入?!?,毫無回音。公共輿論所掀起的一輪又一輪的呼吁,基本也是雞同鴨講。公民建議與立法啟動之間仿佛是在各自不同的時空,沒有溝通,沒有互動,最需要公眾參與的地方,卻沒有制度的保障。和舉報人/證人的尷尬地位一樣,享有國家權力的公民仍然難以得到立法參與權。這在一個正奉行“開門立法”的時代和國度,顯得格外不融洽。

  舉報人/證人保護不僅僅是中國的問題,也是全球問題。20031031日,第58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專門就舉報人/證人保護作了明確規(guī)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將其轉移,并在適當情況下允許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關其身份和下落的資料;規(guī)定允許以確保證人和鑒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證的取證規(guī)則,例如允許借助于諸如視聽技術之類的通信技術或者其他適當手段提供證言,等等?!豆s》也針對那些曾參與了腐敗行為的舉報人/證人建立了污點證人制度,在法律上為舉報人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提供了依據(jù)。

  我國已于20051027日批準了該《公約》,根據(jù)“條約必須信守”的國際法準則,只要不是在簽署時聲明保留的條款,均有執(zhí)行的義務。而國內的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顯然與《公約》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以目前情勢看,我們應抓住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大好契機,借鑒西方國家在舉報人保護上的立法經(jīng)驗,按照我國已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的規(guī)定,從國情出發(fā),大力推進舉報人保護制度的具體化、科學化、全程化和常態(tài)化。

  三、申論問題

  1、“是非在心口難開”反映出社會轉型期一種精神的缺失,請你就此及其因由進行評述,字數(shù)不超過400字。

  2、請依據(jù)給定資料,以“證人保護亟待制度跟進”為題,寫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數(shù)字對比”、“瞬間回眸”、“暢想未來”,觀點明確,論述虛實結合,有說服力,理路清晰。

  四、參考答案

  1

淺析“是非在心口難開”

  車禍現(xiàn)場無人作證、圍觀群眾無人援手等諸多現(xiàn)象表明一個問題:證人舉證困難。用句俗語解釋就是:是非在心口難開。

  “是非在心口難開”,反映的是一種精神的缺失,反映的是一種社會風氣的沉淪。面對歹徒行兇,不敢出面制止,是為不勇;面對舉證行為,不敢出庭作證,是為不義。不勇者,缺少的是見義勇為的氣魄,缺少的是路見不平一聲吼的勇氣;不義者,迷失的是大是大非面前伸張正義的良心,迷失的是群體共處中的道德義務。

  “是非在心口難開”,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首先,是價值觀念的淪喪。社會轉型期,各種負面作用的影響,使部分人放棄甚至是泯滅了道德良知。其次,是消極思想的侵蝕。中國古代思想中的消極文化,影響了部分人的道德觀念,和為貴、息事寧人等思想的存在使證人不愿舉證。最后,是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當前,證人保護制度、保密制度等都不夠完善。保護不力,保障不到位使得部分人雖有是非在心,但也難開其口。

  2

證人保護亟待制度跟進

  車禍現(xiàn)場無人作證、圍觀群眾無人援手、經(jīng)濟糾紛不肯作證,諸多現(xiàn)象表明:證人舉證困難。認真分析證人舉證困難的原因,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怕被打擊報復是證人不敢作證的一個重要原因。有效地解決證人保護問題,科學合理地構建證人保護制度,成為我們打好“證人舉證困難”攻堅戰(zhàn),重塑社會新風尚,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舉措。

  目前,我國的證人保護工作尚處于初期探索階段,各種制度、體系尚不完善。資料顯示,20048月,深圳市安寶區(qū)人民檢察院開始啟動證人保護制度,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屬首創(chuàng)。此次證人保護制度將保護分為3個階段,即偵查中保護、起訴中保護和起訴后保護,同時對特例個體實施24小時貼身保護。但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3月,當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報道了李文娟舉報國稅違規(guī)違紀的事件后,李全家受到了全天24小時的監(jiān)視。

  24小時的貼身保護,24小時的全天監(jiān)視,鮮明的數(shù)字對比讓我們切實感受到:證人保護亟需制度跟進,證人保護制度亟需完善。

  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系統(tǒng)的工程,需要我們行政、司法部門統(tǒng)一思想、高度重視、綜合協(xié)調、真抓實干,需要法律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認真思索、細心求證、創(chuàng)新思路、轉變觀念,需要廣大公民積極配合、積極參與。只有這樣,才能推進證人保護制度的全方位發(fā)展。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要將預防性保護和防打擊性保護相結合。證人舉證困難的原因之一是證人害怕打擊報復。因此,有效的實施預防性保護和防打擊報復措施將解決證人的后顧之憂。這需要我們司法部門加大對證人階段保護的研究力度,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證人保護模式,重點加大事前對當事人人身、財產(chǎn)、名譽等的保護,認真做好證人信息保密工作,發(fā)現(xiàn)侵害時,司法機關要立即介入,及時保障證人安全。

  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要將立法保障與制度保障相結合。立法機構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完善《刑法》中相關證人權利保障,明確界定證人的權利及行政、司法部門的職責權限;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出臺相關專門證人保護法律。行政、司法部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借鑒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的優(yōu)點,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證人保護制度,以制度地形式將證人保護工作推向前進。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要將保護制度與打擊犯罪體系相結合。行政、司法部門要在充分保護證人權利的基礎上,及時偵破各種案件,加大對犯罪分子、打擊報復者的處罰力度,對打擊報復者依法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要將保護制度與表彰工作相結合。證人保護是一種行政的被動行為,即行政方被動的去保護證人安全,從而達到鼓勵證人舉證的作用。我們要在證人保護的基礎上,主動地表彰一些見義勇為的集體和個人,以正面激勵的形式鼓勵更多的人站出來弘揚社會正義,營造一種“奉法者強”的社會環(huán)境。

堅持打擊與防護并舉,保護與表彰并重,系統(tǒng)性的證人保護制度將會使我們的證人保護工作更加完善。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以社會主義的榮辱觀引導廣大群眾,以科學的發(fā)展觀統(tǒng)領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全局,我們的證人保護工作一定會趨于完善,我們的行政、司法工作一定會開創(chuàng)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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