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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專業(yè)知識考點:取保候審
本文轉載自:〖〗    發(fā)表時間:〖2020-03-25〗   本文作者:li   瀏覽次數(shù):970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責令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lián)的特定場所;

(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lián)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lián)的特定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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