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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機關選調人民警察暫行辦法
本文轉載自:〖無〗 發(fā)表時間:〖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2228
(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公安廳2000年8月17日發(fā) 粵人調錄[2000]54號)
第一條 為完善公安機關選調人員制度,保證選調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安機關從非公安機關調任、轉任副處級(含)以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及縣級公安機關領導干部。
第三條 選調人員須制定選調計劃。選調計劃納入各級公安機關當年的進人計劃,統(tǒng)籌安排。并按錄用計劃的程序報批。選調計劃下達前需征求省委組織部的意見。
第四條 選調人民警察的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機關工作人員;
(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無色弱,裸眼視力在4.5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四)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或政法工作經驗及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xié)調能力和相應的資格條件;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
(六)處級干部年齡不超過45周歲,特殊情況不得超過50周歲;科級干部年齡不超過35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40周歲。屬特殊情況的,上報審核時要一一說明。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得選調: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教、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吸毒、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六)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個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公安工作的。
第六條 選調人員須經過嚴格的考察考核??疾旃ぷ饔蓴M任職部門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共同進行,擔任考察工作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七條 經考察考核合格的選調對象,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xù):
(一)省公安廳選調人員按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
(二)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選調人員,報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縣(區(qū))公安局(分局)選調人員由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審核,報省公安廳復核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縣(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上報審核材料包括:1、縣、市公安局報告、審核意見;2、廣東省公安機關選調人民警察審核表(一式二份);3、廣東省公安機關選調人民警察審核名冊(一式三份);4、考察材料;5、體檢表;6、身份證復印件(一份);7、公務員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選調的人員,省公安廳不予評授警銜。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為完善公安機關選調人員制度,保證選調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安機關從非公安機關調任、轉任副處級(含)以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及縣級公安機關領導干部。
第三條 選調人員須制定選調計劃。選調計劃納入各級公安機關當年的進人計劃,統(tǒng)籌安排。并按錄用計劃的程序報批。選調計劃下達前需征求省委組織部的意見。
第四條 選調人民警察的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機關工作人員;
(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無色弱,裸眼視力在4.5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四)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或政法工作經驗及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xié)調能力和相應的資格條件;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
(六)處級干部年齡不超過45周歲,特殊情況不得超過50周歲;科級干部年齡不超過35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40周歲。屬特殊情況的,上報審核時要一一說明。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得選調: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教、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吸毒、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六)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個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公安工作的。
第六條 選調人員須經過嚴格的考察考核??疾旃ぷ饔蓴M任職部門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共同進行,擔任考察工作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七條 經考察考核合格的選調對象,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xù):
(一)省公安廳選調人員按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
(二)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選調人員,報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縣(區(qū))公安局(分局)選調人員由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審核,報省公安廳復核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縣(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上報審核材料包括:1、縣、市公安局報告、審核意見;2、廣東省公安機關選調人民警察審核表(一式二份);3、廣東省公安機關選調人民警察審核名冊(一式三份);4、考察材料;5、體檢表;6、身份證復印件(一份);7、公務員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選調的人員,省公安廳不予評授警銜。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