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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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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公安廳2000年8月17日發(fā) 粵人調錄[2000]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制度,公正選 拔、錄用人民警察,保證新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以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要求,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安機關錄用正科以下(不含縣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人民警察(包括調任、轉任人員和安置營以下軍轉干部)。
第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主要從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中專學校畢業(yè)生和軍轉干部中錄用,不足部分可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員中錄用。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機關錄用的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fā)布招考公告;
(三)組織報名和審查資格;
(四)考試;
(五)體檢;
(六)考核和政審;
(七)錄用和試用。
第六條 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每年舉行一到兩次,在每年的二月和九月舉行。實行全省統(tǒng)一考試。對于一些特殊情況的,報省人事廳、公安廳批準,可單獨舉行錄用考試。
第七條 省人事廳、公安廳共同負責對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進行部署。
第二章 錄用計劃
第八條 錄用人民警察,應根據(jù)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編制錄用計劃。
第九條 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及其編制數(shù)、空編數(shù)和擬錄用人數(shù);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yè)、人數(shù)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范圍及采取的考試方法、考試時間;
(四)用人單位意見;
(五)審核、審批機關意見;
(六)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生的錄用計劃按上述要求單列編報。
第十條 錄用計劃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于12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的增人計劃。
第十一條 省公安廳和各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分別由省公安廳和各市人事部門向省人事廳申報,由省人事廳確定。
第十二條 市以下各級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的編制和下達程序是:
(一)縣(市)人事部門對本級公安部門及本縣(市)所轄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警察錄用計劃進行初審后,編制上報市人事部門;
(二)市人事部門對本級公安部門和所轄各縣(市、區(qū))的人民警察錄用計劃進行審核后,編制本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上報省人事廳審批,同時抄報省公安廳;
(三)市人事部門根據(jù)省人事廳確定的本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分解下達給本級公安部門及所轄各縣(市、區(qū))人事部門;
(四)省人事廳在審批錄用計劃前,征求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特殊職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試的,應向省人事廳、公安廳申報。采取特殊考試的范圍、對象按照《廣東省國家行政機關采取特殊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普通高等、中專學校和社會待業(yè)青年中錄用人民警察,年齡在25周歲以下(特殊崗位由省公安廳、人事廳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周歲);從轉任人員和軍轉干部中錄用人民警察,其年齡條件按照公安部《關于嚴把進入關進一步做好警銜審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政治人[1996]236號)辦理。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0.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前兩個月,由省人事廳、公安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錄用單位、職位、專業(yè)及人數(shù);
(二)報考的資格條件;
(三)考試的科目和方法;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要求;
(五)考試時間、地點;
(六)考試成績發(fā)布方法;
(七)錄用辦法等。
第十七條 根據(jù)考試工作需要和為方便報考者,各市分別設若干報名點,報名點要指定專人負責,并組織培訓有關的工作人員,使其掌握有關報名工作的政策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報名點應張貼詳細的錄用計劃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報考者報名時參考,具備報考資格者應填報志愿,并明確是否服從分配。
第十九條 報考點的工作人員負責對報考者進行如下資格審查:
(一)戶口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地區(qū)要求;
(二)是否具備所報職位規(guī)定的文化程度和專業(yè)要求;
(三)年齡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有無明顯的生理缺陷;
(五)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范圍;
(六)是否符合報考的其它條件。
凡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公安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報名表》,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張,同時,核發(fā)準考證。不符合報名條件者,不予報名。
第二十條 報名截止后,由地級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匯總報名情況并報省人事廳、公安廳。省人事廳、公安廳根據(jù)報名情況,統(tǒng)一印刷、發(fā)放試卷。
第四章 考 試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錄用考試采取筆試、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按照筆試占50%,面試占30%,體能測試占20%的比例折算相加,構成應試者的總成績。
第二十二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yè)科目考試。公共科目考試由人事廳命題。專業(yè)科目考試由省公安廳根據(jù)省人事廳的要求命題。筆試后,按公共科目占60%,專業(yè)科目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構成應試者的筆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錄用筆試以市為單位設考區(qū),考區(qū)可設考點2--3個,筆試結束后,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組織閱卷、登分。
第二十四條 筆試結束后,按擬錄取人數(shù)3:l的比例劃定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由省人事廳商公安廳確定。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
第二十五條 面試和體能測評由省公安廳商人事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體能素質測評的項目和標準另行規(guī)定。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結束后,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人員對應試人員進行綜合評定,寫出評語。
第二十七條 面試和體能測評后,以應試者總成績高低為序,按擬錄取人數(shù)2:1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八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人民警察,經省人事廳、公安廳批準,可以采取相應的測試方式或簡化考試程序。
第五章 體 檢
第二十九條 錄用人民警察體檢工作,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中《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三十條 體檢工作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條 體檢費用由報考人負擔。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復查。公安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有權決定重新復查,復查費用由公安機關負擔。復查應到指定的綜合性醫(yī)院,復查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章 考核和政審
第三十二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在地級以上市公安局統(tǒng)一組織下進行。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成立考試和政審工作小組負責對筆試、面試、體能素質測評和體檢合格的人員進行考核和政審??己撕驼徆ぷ餍〗M成員應選派中共黨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與考核對象不存在回避關系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三條 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xiàn)、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需要回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的重大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應遵循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己撕驼彽闹饕椒ǎ?BR> (一)對考核和政審對象本人和主要直系親屬所在單位領導、同事及人事部門了解情況;
(二)查閱檔案及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個別訪問;
(四)通過考核和政審對象所在單位保衛(wèi)部門、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會了解情況。
第三十五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結束后,由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寫出署名的書面考核和政審材料。
第七章 錄用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根據(jù)職位要求和報考人員筆試、面試、體能素質測評、體檢和考核及政審結果,按照總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并匯編擬錄用人員名單(越位錄用的要說明理由),填報《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和“關于報送錄用審批表的說明”(主要闡述錄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確定擬錄用人員的理由),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由地級以上市級各人事部門批準錄用。
警察院校畢業(yè)生的錄用,單獨排列名次,按照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第三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是:
(一)省公安廳機關及所屬單位錄用人民警察,報省人事廳審批。
(二)市公安局及所轄各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復核同意后,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十八條 上報省公安廳的材料包括:1、縣、市公安局的報告、審核意見;2、廣東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審核表(一式二份);3、廣東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審核名冊(一式三份);4、身份證復印件(一份);5、體檢表;6、筆試合格人員成績匯總表(一份)。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的錄用批復后,應當向社會公布錄用人員名單,并根據(jù)職位要求,由市、縣公安機關商當?shù)厝耸虏块T作統(tǒng)一分配。
第四十條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生除外),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安警察院?;蛉嗣窬炫嘤枌W校為期半年封閉式的崗前培訓。崗前培訓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培訓內容,統(tǒng)一考試、考核標準。
第四十一條 培訓內容。政治理論基礎知識、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yè)務基礎知識、警體、基礎訓練、警察查緝戰(zhàn)術、公安文書寫作、人民警察職業(yè)道德和公安部、省公安廳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此外,還要學習現(xiàn)代科技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等有關內容。
第四十二條 培訓考試及考核。崗前培訓實行統(tǒng)一教材,統(tǒng)一教學內容,統(tǒng)一標準。對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公安文書寫作、刑事偵察、治安管理、法律基礎知識等五門課程實行全省統(tǒng)考,其中二門(含)以上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自費參加下一期培訓,考試成績仍不及格者,取消錄用資格。培訓結束前對學員思想表現(xiàn)、遵守紀律情況進行考核,作出考核鑒定,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職,并按照警銜審批權限評授警銜;不合格者(包括身體不合格),報經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違紀處罰
第四十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工作,必須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政府人事部門和本級政府人事、監(jiān)察部門、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從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人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的親屬關系,應當執(zhí)行公務回避。
第四十六條 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手續(xù),上級公安機關不予評授警銜。
對違反錄用規(guī)定的報考人員,取消當年的報考資格,并且兩年內不準報考。
對違反錄用和培訓政策、規(guī)定和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并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費用列入各級公安機關經費預算,??顚S?。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制度,公正選 拔、錄用人民警察,保證新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以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要求,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安機關錄用正科以下(不含縣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人民警察(包括調任、轉任人員和安置營以下軍轉干部)。
第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主要從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中專學校畢業(yè)生和軍轉干部中錄用,不足部分可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員中錄用。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機關錄用的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fā)布招考公告;
(三)組織報名和審查資格;
(四)考試;
(五)體檢;
(六)考核和政審;
(七)錄用和試用。
第六條 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每年舉行一到兩次,在每年的二月和九月舉行。實行全省統(tǒng)一考試。對于一些特殊情況的,報省人事廳、公安廳批準,可單獨舉行錄用考試。
第七條 省人事廳、公安廳共同負責對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進行部署。
第二章 錄用計劃
第八條 錄用人民警察,應根據(jù)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編制錄用計劃。
第九條 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及其編制數(shù)、空編數(shù)和擬錄用人數(shù);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yè)、人數(shù)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范圍及采取的考試方法、考試時間;
(四)用人單位意見;
(五)審核、審批機關意見;
(六)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生的錄用計劃按上述要求單列編報。
第十條 錄用計劃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于12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的增人計劃。
第十一條 省公安廳和各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分別由省公安廳和各市人事部門向省人事廳申報,由省人事廳確定。
第十二條 市以下各級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的編制和下達程序是:
(一)縣(市)人事部門對本級公安部門及本縣(市)所轄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警察錄用計劃進行初審后,編制上報市人事部門;
(二)市人事部門對本級公安部門和所轄各縣(市、區(qū))的人民警察錄用計劃進行審核后,編制本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上報省人事廳審批,同時抄報省公安廳;
(三)市人事部門根據(jù)省人事廳確定的本市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分解下達給本級公安部門及所轄各縣(市、區(qū))人事部門;
(四)省人事廳在審批錄用計劃前,征求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特殊職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試的,應向省人事廳、公安廳申報。采取特殊考試的范圍、對象按照《廣東省國家行政機關采取特殊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普通高等、中專學校和社會待業(yè)青年中錄用人民警察,年齡在25周歲以下(特殊崗位由省公安廳、人事廳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周歲);從轉任人員和軍轉干部中錄用人民警察,其年齡條件按照公安部《關于嚴把進入關進一步做好警銜審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政治人[1996]236號)辦理。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0.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前兩個月,由省人事廳、公安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錄用單位、職位、專業(yè)及人數(shù);
(二)報考的資格條件;
(三)考試的科目和方法;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要求;
(五)考試時間、地點;
(六)考試成績發(fā)布方法;
(七)錄用辦法等。
第十七條 根據(jù)考試工作需要和為方便報考者,各市分別設若干報名點,報名點要指定專人負責,并組織培訓有關的工作人員,使其掌握有關報名工作的政策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報名點應張貼詳細的錄用計劃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報考者報名時參考,具備報考資格者應填報志愿,并明確是否服從分配。
第十九條 報考點的工作人員負責對報考者進行如下資格審查:
(一)戶口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地區(qū)要求;
(二)是否具備所報職位規(guī)定的文化程度和專業(yè)要求;
(三)年齡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有無明顯的生理缺陷;
(五)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范圍;
(六)是否符合報考的其它條件。
凡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公安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報名表》,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張,同時,核發(fā)準考證。不符合報名條件者,不予報名。
第二十條 報名截止后,由地級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匯總報名情況并報省人事廳、公安廳。省人事廳、公安廳根據(jù)報名情況,統(tǒng)一印刷、發(fā)放試卷。
第四章 考 試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錄用考試采取筆試、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按照筆試占50%,面試占30%,體能測試占20%的比例折算相加,構成應試者的總成績。
第二十二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yè)科目考試。公共科目考試由人事廳命題。專業(yè)科目考試由省公安廳根據(jù)省人事廳的要求命題。筆試后,按公共科目占60%,專業(yè)科目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構成應試者的筆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錄用筆試以市為單位設考區(qū),考區(qū)可設考點2--3個,筆試結束后,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組織閱卷、登分。
第二十四條 筆試結束后,按擬錄取人數(shù)3:l的比例劃定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由省人事廳商公安廳確定。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
第二十五條 面試和體能測評由省公安廳商人事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體能素質測評的項目和標準另行規(guī)定。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結束后,面試和體能素質測評人員對應試人員進行綜合評定,寫出評語。
第二十七條 面試和體能測評后,以應試者總成績高低為序,按擬錄取人數(shù)2:1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八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人民警察,經省人事廳、公安廳批準,可以采取相應的測試方式或簡化考試程序。
第五章 體 檢
第二十九條 錄用人民警察體檢工作,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中《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三十條 體檢工作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條 體檢費用由報考人負擔。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復查。公安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有權決定重新復查,復查費用由公安機關負擔。復查應到指定的綜合性醫(yī)院,復查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章 考核和政審
第三十二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在地級以上市公安局統(tǒng)一組織下進行。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成立考試和政審工作小組負責對筆試、面試、體能素質測評和體檢合格的人員進行考核和政審??己撕驼徆ぷ餍〗M成員應選派中共黨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與考核對象不存在回避關系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三條 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xiàn)、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需要回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的重大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應遵循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己撕驼彽闹饕椒ǎ?BR> (一)對考核和政審對象本人和主要直系親屬所在單位領導、同事及人事部門了解情況;
(二)查閱檔案及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個別訪問;
(四)通過考核和政審對象所在單位保衛(wèi)部門、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會了解情況。
第三十五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結束后,由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寫出署名的書面考核和政審材料。
第七章 錄用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根據(jù)職位要求和報考人員筆試、面試、體能素質測評、體檢和考核及政審結果,按照總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并匯編擬錄用人員名單(越位錄用的要說明理由),填報《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和“關于報送錄用審批表的說明”(主要闡述錄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確定擬錄用人員的理由),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由地級以上市級各人事部門批準錄用。
警察院校畢業(yè)生的錄用,單獨排列名次,按照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第三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是:
(一)省公安廳機關及所屬單位錄用人民警察,報省人事廳審批。
(二)市公安局及所轄各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復核同意后,由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十八條 上報省公安廳的材料包括:1、縣、市公安局的報告、審核意見;2、廣東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審核表(一式二份);3、廣東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審核名冊(一式三份);4、身份證復印件(一份);5、體檢表;6、筆試合格人員成績匯總表(一份)。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的錄用批復后,應當向社會公布錄用人員名單,并根據(jù)職位要求,由市、縣公安機關商當?shù)厝耸虏块T作統(tǒng)一分配。
第四十條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生除外),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安警察院?;蛉嗣窬炫嘤枌W校為期半年封閉式的崗前培訓。崗前培訓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培訓內容,統(tǒng)一考試、考核標準。
第四十一條 培訓內容。政治理論基礎知識、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yè)務基礎知識、警體、基礎訓練、警察查緝戰(zhàn)術、公安文書寫作、人民警察職業(yè)道德和公安部、省公安廳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此外,還要學習現(xiàn)代科技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等有關內容。
第四十二條 培訓考試及考核。崗前培訓實行統(tǒng)一教材,統(tǒng)一教學內容,統(tǒng)一標準。對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公安文書寫作、刑事偵察、治安管理、法律基礎知識等五門課程實行全省統(tǒng)考,其中二門(含)以上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自費參加下一期培訓,考試成績仍不及格者,取消錄用資格。培訓結束前對學員思想表現(xiàn)、遵守紀律情況進行考核,作出考核鑒定,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職,并按照警銜審批權限評授警銜;不合格者(包括身體不合格),報經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違紀處罰
第四十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工作,必須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政府人事部門和本級政府人事、監(jiān)察部門、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從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人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的親屬關系,應當執(zhí)行公務回避。
第四十六條 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手續(xù),上級公安機關不予評授警銜。
對違反錄用規(guī)定的報考人員,取消當年的報考資格,并且兩年內不準報考。
對違反錄用和培訓政策、規(guī)定和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并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費用列入各級公安機關經費預算,??顚S?。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