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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暫行辦法
本文轉載自:〖無〗    發(fā)表時間:〖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2701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2003年10月17日發(fā)  粵人發(fā)[2003]266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調任、轉任,應貫徹干部隊伍“四化”的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德才兼?zhèn)浜凸_、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和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出發(fā),與公務員的培養(yǎng)、使用、優(yōu)化結構等相結合,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和紀委、法院、檢察院的內設機構(以下統(tǒng)稱為黨政機關)調任、轉任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以下統(tǒng)稱為國家公務員)。

        其他參照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央駐粵國家行政機關調任、轉任國家公務員,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調任、轉任國家公務員,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調任,是指省的黨政機關從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擔任處長、副處長或者調研員、助理調研員非領導職務, 市、縣(市、區(qū))黨政機關從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擔任科級領導職務或者處級領導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黨政機關任職。

        本辦法所稱的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在實行(含參照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單位)之間的調動(包括跨地區(qū)、跨部門調動)。

        第五條 黨政機關調任、轉任國家公務員,必須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和職數(shù)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  調任、轉任的人員,應具備擬調(轉)任職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技術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符合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還應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調任處級國家公務員的,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調任科級國家公務員的,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绲貐^(qū)轉任國家公務員的,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二)調任處、科級國家公務員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任縣級黨政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學歷可放寬為大專以上);國家公務員轉任到地級市以上黨政機關工作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轉任到省級黨政機關及廣州市區(qū)單位工作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專業(yè)技術人員調任處級國家公務員的,必須擔任過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三年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國家公務員的,必須擔任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兩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員調任處、科級國家公務員的,必須在相應職級擔任領導職務三年以上。

        國家公務員轉任,應按相應職級進行。轉任到專業(yè)技術性較強職位工作的,須具有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專業(yè)技術水平。

        (四)調任處、科級國家公務員的,必須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jīng)歷。

        第七條  調任國家公務員前,調入機關(單位)要根據(jù)職位情況,確定擬調任人選,安排他們參加由省、市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處、科級國家公務員任職資格考試或能力測評,并進行全面考核,擇優(yōu)確定擬調任對象,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及調任手續(xù)。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yǎng)的;

        (二)被辭退或受開除處分的;

        (三)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響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第九條  調任國家公務員的審批程序為:

        (一)省的黨政機關調任處級國家公務員,由主管部門歸口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

        (二)市、縣(市、區(qū))黨政機關調任處、科級國家公務員,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歸口報所在市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條  轉任國家公務員的審批程序為:

        (一)省的黨政機關轉任不涉及遷移戶口的國家公務員,由轉出和轉入雙方按管理權利協(xié)商辦理,并事先歸口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備案確認;涉及遷移戶口且跨地區(qū)轉任國家公務員,歸口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

        (二) 地級以上市的黨政機關轉任國家公務員,按管理權限歸口報所在市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呈報調任、轉任國家公務員,須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調(轉)任函件。調(轉)入機關(單位)要說明調(轉)任理由、編制及職位空缺情況、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擬調任人員考試或測試成績、對擬調(轉)任人員的考核意見;

        (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樣附后);

        (三)調(轉)任人員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顧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結婚證和在擬調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戶口復印件。其中,屬照顧軍人夫妻兩地分居的,還應附上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的隨軍批件和近期內是否安排轉業(yè)的證明;

        (五)己婚的,應有當?shù)赜媱澤芾聿块T的計劃生育證明;離婚的,要附上離婚證明書;

        (六)子女需隨遷的,要提供其戶口本復印件;

        (七)體檢證明;

        (八)增人計劃卡;

        (九)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程序完備、材料齊全的,審批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調任、轉任呈報情況、受理過程可查詢,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一定形式公開辦理結果。

        第十三條  經(jīng)批準調任的國家公務員,試用一年。試用期間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任職培訓。經(jīng)培訓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退回原單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調出黨政機關工作,按管理權限審批。調出人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調(轉)任,離任前要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按規(guī)定需進行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調任、轉任國家公務員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違反規(guī)定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調任國家公務員需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任職手續(xù)的,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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