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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中組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
本文轉載自:〖無〗    發(fā)表時間:〖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瀏覽次數:2612
 

粵人發(fā)[200418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組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334號,下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按照中組部、人事部《通知》的規(guī)定,從2004年起,省法院、省檢察院及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審核各地錄用人員,請將審核結果歸口送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備案。每次全省統(tǒng)一招考錄用工作完成后,請各市將錄用情況及時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備案。

二、從2004年下半年起,我省每年將定期組織兩次全省統(tǒng)一招考錄用工作。上半年報名時間為3月份,筆試時間為4月份,招考對象為當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具有相應學歷的人員;下半年報名時間為11月份,筆試時間為12月份,主要面向第二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

請各市各單位按此時間安排相關工作。

三、強化和規(guī)范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身份管理。凡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員(即未按規(guī)定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審理同意的過渡審批或錄用審批、調任審批、軍隊轉業(yè)干部安置等),不予任職,也不得在黨政機關中流動。從2004年起,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凡不能出具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錄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發(fā)工資。

四、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通知》的要求,我省定于20043月底前對近年來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違規(guī)進人問題集中進行一次清理。為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制定了《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對黨政機關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情況進行檢查清理的實施方案》(附后)。請認真按方案要求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反映。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關于

對黨政機關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情況進行

檢查清理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334)的要求,決定近期集中對我省黨政機關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為做好這次檢查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才工作會議和全國黨政機關考試錄用與公務員培訓工作會議精神,嚴格按照中組部、人事部國人部發(fā)[200334號文的要求,對我省各級黨政機關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通過檢查清理,進一步純潔黨政機關干部隊伍,嚴肅考錄工作紀律,剎住違規(guī)進人的不正之風,切實把“凡進必考”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落到實處。

二、檢查清理的范圍和重點

這次檢查清理的范圍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民團體、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重點是縣(市、區(qū))和鎮(zhèn)(鄉(xiāng))兩級機關。

三、檢查清理的內容

()1997年9月18《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開始施行以來各地各單位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的情況;

()已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且完成人員過渡后按規(guī)定應當考試而未考試或不符合錄用資格條件和程序而進入機關的人員情況。

四、相關問題的處理

()已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且完成人員過渡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清退:

1.未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開考試進入機關的;

2.徇私舞弊、搞虛假材料、偽造身份的;

3.違反錄用資格條件的;

4.考試不入圍的;

5.體檢或考核不合格的;

6.未經批準而擅自采取特殊考試的;

7.未按編制限額和錄用計劃指標錄用的。

()對未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的,盡快補辦審批錄用手續(xù)。

()對違反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由地級以上市組織人事部門宣布其錄用結果無效或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對違規(guī)招考審批或違規(guī)進人的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并嚴肅處理。

五、方法與步驟

檢查清理工作主要采取各地各單位自查自糾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從現在起至20043月底集中進行,具體分為四個步驟。

()自查自糾: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檢查清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對199710月以來新進機關的人員,通過查閱干部檔案、人員名冊和有關資料,走訪調查等方式,審核其進入機關的詳細情況。對已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且完成人員過渡后進入機關的人員,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登記造冊(花名冊格式見附表一、二、三),并采用Excel軟件分別制成電子文件,存放于3.5寸軟盤。對違反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由地級以上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及省直有關部門匯總后按規(guī)定處理,同時報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備案。

()抽查:在搞好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各單位進行抽查,對自查自糾工作走過場的要責成重新清理。

()整改:各地各部門要針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邊查邊改。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規(guī)章制度,堵塞漏洞,杜絕機關違規(guī)進人的現象。

()總結:檢查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地級以上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和省直機關單位要認真進行總結,并在2004410前將書面總結和《考試錄用工作自查自糾情況匯總表》(附表四),連同存放名冊電子文件的3.5寸軟盤分別報送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書面總結內容包括執(zhí)行考試錄用制度以來的基本情況、自查自糾的做法、違規(guī)進人的情況、處理情況及整改措施和建議等。

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檢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分管領導要親自抓。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防止檢查清理工作走過場。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檢查清理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現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向黨委(黨組)報告,并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反饋,涉及政策性強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地級以上市組織人事部門要專投舉報電話,具體受理干部群眾的投訴,加強對檢查清理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嚴肅工作紀律,對工作不力,包庇違規(guī)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2、3、4略]

 

 

 

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

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

 

國人部發(fā)[20033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政機關積極推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考試錄用制度,“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選人用人機制初步形成,一大批優(yōu)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干部隊伍的結構進一步優(yōu)化,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考試錄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歡迎。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門考試錄用制度還沒有得到認真落實,機關違規(guī)進人現象比較嚴重;考試的科學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考試的方式和內容有待改進。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切實把好黨政機關的“入口”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堅持考試錄用制度,嚴禁違規(guī)進人

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件》等有關規(guī)定,凡是補充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一律采取公開考試和嚴格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yōu)錄用。各地要積極實行職位競爭考試,不再組織資格考試。對部委所屬高校和地方有關高校畢業(yè)生也有逐步實行職位競爭考試,取消資格考試。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免考“口子”。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或者因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需要簡化考試內容和程序的,應當報經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對具有高學歷或高級職稱的人員,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決定免考或者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要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調任工作,堅絕杜絕“考不進來調進來”的現象。

未列入實行和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范圍,但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各類機關、經批準列入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應當納入考試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統(tǒng)一招考。

二、進一步規(guī)范和改進考試錄用工作,提高錄用質量

要逐步提高統(tǒng)考層次。從2003年起,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司法、安全部門補充工作人員,一律納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組織的統(tǒng)一招考,并按有關規(guī)定將擬錄用人員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審批或備案。其他部門補充工作人員時,也要逐步實行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機關統(tǒng)一考試。

考試錄用工作要定期組織。錄用主管機關要適應各級黨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定期組織公開考試。每年的考試時間應當相對固定,并與高校畢業(yè)生畢業(yè)時間適當銜接。沒有正當事由不得停考或延考。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錄用考試的組織方式,積極推行計算機網絡報名,為報考人員提供便利條件。

錄用考試要突出對能力的測試。要加大對報考人員各種能力的測評力度,對不同類別和不同機關層次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體現不同的能力要求,并在試題的結構和難度上有所區(qū)別。錄用考試的分類分等工作,要與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分類管理結合進行。中央國家機關要繼續(xù)探索和完善AB分類考試。公共科目考試,B類職位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為主,A類職位在《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基礎上增加《申論》考試。根據職位需要,也可對報考人員掌握外語與計算機能力提出要求。要根據面試要素和職位特點選擇面試方法,在以結構化面試為主的同時,積極探索其它面試方法,保證面試的客觀和公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素質。

要加強考試錄用課題研究。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應制定中長期科研規(guī)劃,確定重點研究項目,組強力量進行攻關。要加強對筆試命題的管理,切實負起組織筆試命題的責任,逐步建立起國家級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公共科目題庫;要開發(fā)和推廣科學先進的面試測評技術,積極推進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命題資格制度和試題質量評價制度。力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要建立起高素質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科研、命題和面試考官專家隊伍。

三、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加強對機關進人和考試錄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進一步強化和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管理。中組部和人事部將統(tǒng)一制發(fā)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登記表或錄用備案(審批)表,用于記載國家公務員身份和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取得情況以及個人信息。登記表或錄用備案(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身份的證明。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員,不予任職,也不得在黨政機關干部隊伍中流動。要把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制度與工資統(tǒng)發(fā)制度結合起來,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凡是不能出具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錄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發(fā)工資。

要將考試錄用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招考政策、招考計劃、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及錄用結果公開,認真推行擬錄用人員公示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廣泛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發(fā)現的違紀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查處,決不姑息。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其他當事人,必須按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荚囦浻弥鞴軝C關要嚴格按照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考試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自立名目亂收費。對于考試錄用工作經費尚未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錄用主管機關要積極與當地財政部門協商,將考試錄用工作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錄用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需求。同時,各錄用考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編輯復習資料,不得向報考人員推銷參考書,不得舉辦任何考前培訓班,切實維護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聲譽。

四、加強領導,不斷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

黨政機關推行考試錄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戰(zhàn)果。堅持和不斷完善黨政機關的考試錄用制度,為黨和國家選準用好人才,不僅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關系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總體目標,而且關系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報考人員的切身利益,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個具體體現。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科學的態(tài)度和嚴謹的作風,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在實踐中堅持和不斷完善考試錄用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考試錄用工作,一手抓制度建設,一手抓制度落實,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于負責,下大氣力嚴把黨政機關“入口”關,為建設高素質的黨政機關干部隊伍打好基礎。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考試錄用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qū)本部門近年來考試錄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違規(guī)進人問題集中進行一次清理。檢查清理的重點是縣鄉(xiāng)兩級機關。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錄用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人員,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要取消其錄用資格;對違反規(guī)定的招考單位,由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宣布其錄用結果無效或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對未經考試,或徇私舞弊、搞虛假材料、偽造身份等進入黨政機關的人員,應立即清退,并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及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在20044月底前,將近年來考試錄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報告中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中組部、人事部將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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